公告日期:2025-12-05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人选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推举,并经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公司经理任工作组组长。组员根据实际工作临时组成,负责委员会的资料收集与研究、项目可行性分析、投融资方案制订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工作组。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子公司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公司附属企业、子公司、分支机构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委员会。
第五章 议事及表决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召集人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过半数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召集。
当过半数的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五天前通知全体委员,如情势紧急,可立即通知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形式,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等非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的,在保障委员会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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