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应当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公司不得将募集的资金存放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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