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等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证券部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空缺超过 3 个月的,公司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
事务的能力;
(二)具备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履职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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