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和程序,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直接实施的投资行为。下属子公司是指公司能够实施控制的各被投资企业,包括拥有超过 50%权益性资本或权益性资本虽未超过 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无形资产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财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具体包括: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除外)、对现有公司进行增资(对全资子公司增资除外)、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等。
第四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适应性原则: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模适度,量力而行,要与公司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最大限度地调动现有资源;投资项目应聚焦公司主营业务及产业链相关业务,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合理配置企业资源、扩大再生产,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三)组合投资优化原则:以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四)最大限度控制风险原则:坚持效益优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以提高公司整体经济利益;对已投资项目进行多层面的跟踪分析,包括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行业趋势的变化及企业自身微观环境的变化,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及时提出对策,将风险控制在源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作出决策;管理层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执行相关事项。
(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负责公司与子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审核与批准。
(二)公司管理层负责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核与批
准。
(三)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股东(大)会/股东,按照其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范围,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核和批复,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与子公司是投资管理的责任单位。
(一)投资发起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预算;负责对 投资项目进行调研、策划、论证、报批、备案、跟踪。
(二)财务部为公司投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公司投资项目资金筹措,协助投资项目财务尽调,项目监督与审核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需严格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进行决策、审批。除此以外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对公司对外投资作出决定。
第三章 投资审批权限管理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统一管理。初审通过后,根据本制度对外投资项
目审批权限,逐级提交对外投资决策机构审议。
第九条 子公司投资事项,由其股东(大)会/股东、董事会(执行董事)、管理层在规定权限范围内进行审议、报批。
须按公司投资管理权限上报审批的投资事项,子公司应履行报批程序。未履行相关报批程序的,子公司不得对外进行投资。
第十条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一)公司发生的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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