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8
证券代码:301237 证券简称:和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0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1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范和强、吴学友: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4 年 7 月 3 日,公司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275.50 万元,占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8.82%,公司迟至 8 月 30 日
才披露《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2023 年 11 月,公司披露《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
的公告》,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与廊坊市恒守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守新材料)共同出资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杭州和兴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双方未按协议约定及前述披露内容按时完成注册资本实缴义务,公司未及时披露前述股东出资进展情况。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范和强、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吴学友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
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本次收到决定书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涉问题,已积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总结、整改。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充分吸取教训,持续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健全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三、备查文件
1、《关于对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11 号)。
特此公告。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8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