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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9 19:21:04 股吧网页版
和顺科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09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220 号
致: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5 月 9 日 15:00 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獐湾路 16 号办公楼 2 楼召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补充通知》”)等公告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
会,并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
补充通知》,根据该《召开股东会补充通知》,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收
到股东范和强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8,8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56%)递交的《范和强提议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资控股子公司用于投资建设碳纤维项目的函》,提议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资控股子公司用于投资建设碳纤维
项目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对控股子公司增资以建设碳纤维项目的议案》。公司股东范和强先生提出的增加股东会临时提案的程序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前述提案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9 日下午 15:00 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獐湾路 16 号办公楼
2 楼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范和强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
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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