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8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
务由公司统一进行管理,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三条 公司(包括包含控股子公司,下同)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
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及生产产品价格波动等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四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在期货市场,仅限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中国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三)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只限于在中国境内期货交易所交易的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
(四)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五)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六)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七)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是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董事会授
权经营管理层组织建立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并行使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套保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审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套保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 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审核套期保值计划和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听取执行小组的调研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三)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汇报套期保值工作情况;
(四)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全面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管理;
(五)协调处理套期保值业务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下设“执行小组”和“风控小组”。
第八条 “执行小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供求分析;跟踪所需材料、公司产品的市场价格趋势与需求动态,向领导小组提出套期保值业务建议;
(二)制定套期保值计划和方案提交领导小组审核;按领导小组意见,拟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执行经领导小组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指令;
(四)跟踪套期保值业务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跟踪套期保值业务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套期保值业务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五)其他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风控小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领导小组和执行小组业务操作是否规范;
(二)对套保会计处理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交易账单和持仓情况,复核套保交易损益情况;
(三)对套期保值业务中职责权限及违反相关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定期、不定期向领导小组和公司经营管理层报告;
(四)监督是否按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执行;
(五)其他相关的套期保值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十一条 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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