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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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3
一、 《审核问询函》问题 1 涉及律师核查的事项...... 3
二、 《审核问询函》问题 2 涉及律师核查的事项......11
第二部分 发行人变化情况的更新...... 19
一、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9
二、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19
三、 发行人的业务 ...... 21
四、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1
五、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5
六、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9
七、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2
八、 发行人的税务 ...... 32
九、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33
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33
十一、 结论 ...... 3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合称“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2025 年 9 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下发了《关于软通动
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020043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此外,发行人本次发
行的报告期更新为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2025 年 1-6 月(以下将 2025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简称为“补充报告期”),且发行人披露了《软通动
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5 年半年报》”)。根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及发行人本次发行报告期的更新情况,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进行了补充核查。
现就本所律师补充核查的情况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以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有差异的,或者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声明事项及所使用的简称,除另有说明外,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列声明事项及所使用的简称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本所的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 涉及律师核查的事项
发行人存在部分租赁房产暂未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出租人未提供出租房产的权属证书、租赁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产、租赁房产尚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登记手续等情况。截至募集说明书出具日,公司存在拟新增投入或尚未实缴补足的投资情况,公司认定其中部分为财务性投资。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交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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