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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5 19:15:06 股吧网页版
五洲医疗: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5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5 第 01147 号
致: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以及贵公司(下称公司)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

2、公司 2025 年 4 月 17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 2025 年 4 月 17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4、公司于2025年4月19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5、本次股东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 163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验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2025 年 5 月 15 日在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9 户,共代表股份 49,705,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68,000,000 股的 73.0963%。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凡先生主持。

经核查,会议通知的公告时间系会议召开时间的 20 日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9 户。其中: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11 户,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49,593,200 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的股东均为 2025 年 5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亲自出席的均出示了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示了股东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 户,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112,300 股。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中,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 20 户,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877,300 股。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其召集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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