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做出的明确规定,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王清刚先生、娄亦捷先生、郑晓风先生提交的《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及核查,现就公司三名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王清刚先生、娄亦捷先生、郑晓风先生及其各自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二、独立董事王清刚先生、娄亦捷先生、郑晓风先生及其各自配偶、父母、子女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份;
三、独立董事王清刚先生、娄亦捷先生、郑晓风先生及其各自配偶、父母、子女未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处任职,也未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处任职;
四、独立董事王清刚先生、娄亦捷先生、郑晓风先生及其各自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五、独立董事王清刚先生、娄亦捷先生、郑晓风先生及其各自
配偶、父母、子女未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发生重大业务往来,也未在与公司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任职;
六、独立董事王清刚先生、娄亦捷先生、郑晓风先生及其各自配偶、父母、子女未向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王清刚先生、娄亦捷先生、郑晓风先生及其各自配偶、父母、子女均不存在违背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况的任何情形;
八、独立董事王清刚先生、娄亦捷先生、郑晓风先生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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