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行为,确保董事会秘书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 司名义办理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 系活动。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 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聘任和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
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 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公司在作出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决议时,应将拟聘任董事会秘书
的相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进行审核。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
规定或《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
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将有关 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与 董事会秘书应当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期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 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 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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