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能够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三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原则;
(二)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 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四)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
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
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五) 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及当事人就该事项进行表决
时,应采取回避原则
第四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二章 关联关系和关联人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的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
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 记管理工作,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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