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重大信息,如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 重要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 相关信息。
第四条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以及如何披露等事项,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意见。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 时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纸、网站等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上述指定媒体的披露时间,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或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或者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首要责任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 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或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后,通过证 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 者减少 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后,其拥
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1%,应当在该事实发 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 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 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 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 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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