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直接登记在其证券账户下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凡开设个人股票账户的,要严格管理自己的股票账户,不得将股票账户转交或借予他人炒作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对未经公开披露的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
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 个月的;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前款所
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