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报告人”),负有报告义务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信息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三)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承担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关联人应当确认本公司承担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并向董事会秘书备案。前述联络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5 日内向董事会秘书办理变更备案登记。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负责各单位的上报工作。
第五条 在获悉重大信息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所述重大信息,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信息,公司控股子公司报告人应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各部门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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