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
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
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董事会应指定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部门(以下简
称“经办部门”)。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时,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
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 施是否有效、担保风险是否可控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九条 经办部门和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
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会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
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12 个月的新增 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 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 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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