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
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募集资
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注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第六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该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并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 行协议。
公司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前述协议的,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利用募投项 目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
(三)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 等高风险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如下审批程序:
(一)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权限之外的募集资金使用事宜,由项目实 施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报送董事长批准;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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