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投票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股东利益,促使广大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征集投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以下简称“公开征集”),是指符
合条件的主体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为。
下列行为不属于本细则所称公开征集的行为:
(一)采用非公开方式获得公司股东委托;
(二)未主动征集情况下受到公司股东委托;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开展或参与公开征集活动,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的规定,不得滥用公开征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在公开征集中实施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
第四条 公司股东接受公开征集,将表决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委托征集人
代为行使的,应当将其所拥有权益的全部股份对应的该项权利的份额委托同一征集人代为行使。
第二章 公开征集的主体
第五条 下述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或证券服务机构
公开征集:
(一)公司董事会;
(三)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
公司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得公开征集: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公开征集的其他情形。
征集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应当符合本条前两款规定。公司、公司股东 会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其他条件。
第六条 董事会作为征集人的,必须经全体董事 1/2 以上审议通过,并公告
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作为征集人的,需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第七条 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时,必须就该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表决事项征
集投票权;接受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应当将该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表决事项的投票权委托给同一征集人。
第八条 征集人和接受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对征集、委托投票行为和与征集
投票权有关的所有公示材料,负有真实、准确、完整及合法有效的责任,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 征集人行使公开征集获得股东权利,或者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受征集人委托提供服务,均不得转委托第三人处理有关事项
第三章 公开征集具体方式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其指定的邮箱、通信地址、联
系电话或电子化系统等,接收公开征集相关文件,并确保畅通有效。征集人应当通过公司公开的投资者邮箱、通信地址等向公司发送征集文件及相关报送文件。
第十一条 征集人应当依法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符合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或格式指引,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征集人应当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上披露征集文件,公司予以配合。
征集人在其他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其内容不得超出在前款规定媒体上披露 的内容,发布时间不得早于前款规定媒体披露的时间。
征集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召集人、公司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 对公开征集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给第三人。征集人在 其他媒体上进行发布的,其内容不得超出在前款规定媒体上的披露内容,发布时 间不得早于前款规定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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