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逃避相关义务和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向公司提供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配合公司逐级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和控制关系。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股权结构、董事的提名任免以及其他内部治理情况,客观、审慎地认定控制权归属。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共同控制公司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共同控制安排及解除 机制,应当书面告知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方式和内容,并由公司披露。
第五条 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要求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有无因违反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三)关联人基本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督;
(三)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严格履行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时, 应当由律师见证,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在充分理解后签字盖章,并保证《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持股情况除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 五个交易日内更新,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报备。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除遵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外,还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四)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五)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 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 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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