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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20:03:21 股吧网页版
飞沃科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2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增持公司股份

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QIYUANLAWFIRM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0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飞沃科技”)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飞沃科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增持公司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股份增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如下:

一、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已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三、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保证,向本所提供和披露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公司所提供的文件的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均为一致;文件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发生的事实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份增持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文件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或承担连带责任。

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份增持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本所确认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份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份增持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飞沃科技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份增持的增持人为飞沃科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上海弗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弗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海弗沃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上海弗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4MA1GT1EW59

住所 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金沙江路 3131 号 5 幢 J023 室

法定代表人 张友君

注册资本 625 万元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营业期限 2015 年 11 月 10 日至 2035 年 11 月 9 日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商务咨询,企业管
经营范围 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
融业务),实业投资,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飞沃科技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海弗沃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数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张友君 250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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