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4
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本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
的、准备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业绩快报/预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向接收人员提供《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提示接收信息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
第七条 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而要求报送统计报表的单位,向公司索要统计报表或涉及营业收入、利润等敏感信息的资料,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单位报送年报相关信息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单位提供的信息不得多于业绩快报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应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类别、报送时间、对外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书面提醒、保密承诺函、登记备案情况等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经办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后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拟报送信息系特别重大信息的,需经董事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要求相关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交《保密承诺函》。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及《保密承诺函》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留存档,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第十四条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在获知信息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注册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
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本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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