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提高业务发展水平与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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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及时召开。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召开、视频会议或其他电子通信等方式召开。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全体参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视频、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全体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员也未指定人选的,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 3 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当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成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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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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