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及 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 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
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 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 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
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年。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时生效。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公司董事会应按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离任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规定或者审计委员会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拟离任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委员提出离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亦称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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