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12-22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 Zhejiang Hengwei Battery CO., LTD.)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正阳西路 77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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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
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
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2,500万股,具体数量由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在上述发行数量上限内协商确定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0,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
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嘉兴恒茂、实际控制人汪剑平、徐燕云、汪骁阳、汪剑红、
傅庆华、傅煜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承诺如下: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
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
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 3)如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按照《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的规定,并严格遵守减持时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减持。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承
诺如下: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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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
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 3)如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上证发[2017]24 号)的规定,并严格遵守减持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减持。
3、嘉兴恒惠的承诺
嘉兴恒惠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承诺如下: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企业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
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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