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由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和《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独立、客观、公正的监督、评价、保证和咨询活动。审计部和内审人员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价、改进公司和所属单位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过程中的效果,帮助公司实现组织目标。
本制度所称“内审人员”,是指在公司及所属单位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审计部专职审计人员、派驻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专员以及从非审计部抽调、临时借用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
本制度所称“所属单位”,是指公司各职能部门、业务机构和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及设立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工作目标包括努力促进内部控制程序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效率性,协助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范重大舞弊的发生,监督和协助管理层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政策决议等得到有效执行,进而提升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
施负责,并保证内部控制相关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四)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企业战略。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增值服务功能。公司各职能部门、各经营业务主体、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依照本制度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本制度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授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需要制订和完善有关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指引,以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体系化。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审计部是公司设立的专职内部审计机构,是公司董事会下属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执行机构。审计部直接对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负责,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评价,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 审计部在授权范围内配合公司审计委员会、公司管理层开展监督和评价工作。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九条 审计部负责人由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专职内审人员不少于一人,作为一个整体应拥有或者可获取其履行职责所需的组织授权、人力资源、制度程序、知识技能和其他保证条件。
第十条 内部审计活动应当独立开展。
内审人员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转岗至审计部的内审人员半年内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相关的审计事项,以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内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管理上应没有利益冲突,存在利益冲突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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