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301222 证券简称:浙江恒威 公告编号:2025-021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21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24 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当期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未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2、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
2023 年 10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
21 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 2024 年 1月 1 日起施行。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
2024 年 12 月 6 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
24 号),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
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3、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2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24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的适用日期
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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