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07
证券代码:301222 证券简称:浙江恒威 公告编号:2025-003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不低于 2,500 万元且不超过 5,000 万元(均含本数)的自有资金,以不超过人民币 36.50 元/股(含本数)的价格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将在未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选择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
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和 2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和《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4)。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7 日实施了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和《回购报告书》的有关规定,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价格上限即由不超过人民币 36.50 元/股(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36.20 元/股(含本数),除以上调整外,公司
回购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上述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成,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
1、2024 年 2 月 23 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回购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2、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回购期间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公司回购股份进展的情况,以及在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股份进展的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2024-011、2024-028、2024-033、2024-035、2024-037、2024-043、2024-044、2024-049、2024-050、2025-001)、《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 1%暨回购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
3、公司的实际回购时间区间为 2024 年 2 月 23 日至 2025 年 2 月 6 日,累计
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1,091,800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 1.08%,最低成交价为 19.65 元/股,最高成交价为 26.25 元/股,成交总
金额为 25,047,815.46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实际回购的实施期限、回购价格、回购资金总额等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实际回购资金总额已达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已按披露的回购方案实施完成。
三、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次已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选择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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