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8
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
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
力。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可
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
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
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
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六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
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
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
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和期限;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
机构;
(四)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
抄送保荐机构;
(五)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
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
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