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14 19:31:07 股吧网页版
亚香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4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内容决定召集。

2. 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网
站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拟审议的议案名称等事项。

3.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2025年5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向全体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 2025 年 5 月 14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长周军学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48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39,831,5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965%。其中: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34,182,694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42.305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参加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