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4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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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内容决定召集。
2. 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网
站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拟审议的议案名称等事项。
3.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2025年5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向全体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 2025 年 5 月 14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长周军学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48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39,831,5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965%。其中: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34,182,694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42.305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参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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