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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14 17:02:53 股吧网页版
腾远钴业: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续签《共同控制协议》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14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实际控制人续签《共同控制协议》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远钴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对腾远钴业实际控制人续签《关于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共同控制协议》(以下简称“《共同控制协议》”)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署的背景情况

罗洁、谢福标、吴阳红均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现合计持有公司 111,675,034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89%,其中,罗洁直接持有公司 66,093,066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43%,现任公司董事长;谢福标直接持有公司 30,546,602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36%,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吴阳红直接持有公司 15,035,366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0%,现任公司董事。罗洁、谢福标、吴阳红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2017 年 3 月,为了持续稳定共同控制关系、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各方权利
义务和责任,罗洁、谢福标和吴阳红签署了《共同控制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任一方向股东大会提案,均应事先与其他方协商一致。各方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就审议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如对重大事项不能协商一致,则均以罗洁的意见为准。各方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以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利润分配权及其他股东权利时,均保持一致行动。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协议各方对发行人的共同控制关系持续有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罗洁、谢福标、吴阳红严格履行了以上《共同控制协议》,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基于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信心,以及维护公司共同控制的稳定性和有效性的目的,促进公司继续发展壮
大,罗洁、谢福标、吴阳红于 2025 年 3 月 12 日续签了《共同控制协议》。

二、续签《共同控制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2017 年 3 月,
罗洁、谢福标、吴阳红签订的《共同控制协议》,约定的共同控制期限将于 2025年 3 月 17 日届满,为了继续维持公司稳定发展、保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和公司重大事项决策一致性之目的,罗洁、谢福标、吴阳红同意将共同控制期限自续签
合同之日起延长壹年,即自 2025 年 3 月 12 日至 2026 年 3 月 11 日。

2、罗洁、谢福标、吴阳红同意继续维持 2017 年 3 月签订的《共同控制协议》
中约定的在行使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权利中的一致行动关系。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上或以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利润分配权及其他股东权利时,继续保持一致行动,采取相同意思表示、一致表决,实施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共同控制。如果协议各方对重大事项不能协商一致,依罗洁的表决意见为准。

3、罗洁、谢福标、吴阳红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存在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关系,此次续签《共同控制协议》,维护了公司共同控制关系的稳定,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续签的《共同控制协议》内容未发生重大变更。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罗洁、谢福标、吴阳红续签《共同控制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共同控制协议》续签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续签《共同控制协议》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续签《共同控制协议》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吴 东 崔永新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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