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护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1/2以上且其中1名独立董事须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须为会计专业人士且为独立董事,且须具备会计、审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以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和获准辞职后,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资料准备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是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 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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