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本工作规则未规定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任职资格及聘任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在公司上市前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4)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5)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6)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说明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处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2)协调公司与股东关系,接待股东来访,回答股东咨询,向股东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3)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文件;
(4)参加董事会会议、股东会,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5)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
(6)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7)协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对其设定的责任;
(8)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审计委员会委员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审计委员会委员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
(9)《公司法》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解聘、离任、空缺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1)本工作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3)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4)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董事会秘书在离任时应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履行持续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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