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确保公司经理人员勤勉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公司经理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经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他经理人员,由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与职工董事合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 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行政执行能力;
(二)具有知能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自律,无私奉献,对公司事业忠诚;
(五)开拓进取,锐意创新,具有团队精神,有较强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以及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宜担任上市公司经理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经理。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担任经理的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经理。
第七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辞职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经理与公司之间签订的聘任合同执行。
第三章 公司经理人员的义务、职责和职权
第八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公司经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 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委员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条 经理应担负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经营经济指标,制定行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经营经济指标的完成;
(四)组织推行科学、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按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生产产品,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水平;
(五)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的技术进步和公司的现代化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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