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301216 证券简称:万凯新材 公告编号:2025-063
债券代码:123247 债券简称:万凯转债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0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万 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81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具体内容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沈志刚、高强、肖海军:
我局在对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开 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但在定期报告中仅披露期货端单边投资收益及公允价值变 动损益情况,未完整披露对应现货订单盈亏情况,相关期货投资损益对公司业绩 影响较大;此外,公司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开户未审议,短期闲置募集资金理财金 额超审议额度。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 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22〕15号)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沈志刚、财务总监兼董秘高 强、总经理肖海军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 四条、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 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请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并以此为戒,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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