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保护公司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相关部门、单位应将内幕信息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信息披露主管部门是内幕交易登记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与相关业务主办部门共同完成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主要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且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九)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
(十)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二)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由于与前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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