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运作,规范总经理的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三名。非独立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公司与总经理、副总经理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免履行法定的程序。
第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辞职程序和办法按《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聘任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三章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并通过总经理办公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的内控制度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的内控制度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副总经理的职权:
(一)管理其各自分管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在职责范围内处理日常经营业务及相关工作;
(三)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汇报工作或发表意见;
(四)总经理临时授权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的职权:
(一)在董事会和总经理领导下,总体负责公司会计、报表、预算工作。
(二)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系统的组织结构,设置岗位,明确职责,对会计人员实施有效管理。
(三)建立健全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审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对公司的经营目标进行财务描述,会同经营管理部门开展经济活动分析,组织编制公司财务计划、成本计划。
(五)完成董事会和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临时工作。
第十四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副总经理代行其部
分或全部职权。
第五章 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总经理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决议,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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