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 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 下简称“本委员会”)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本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万凯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召集人和委员由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为使本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 合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制度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和各专项发展战略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评估公司各类业务的总体发展状况,并向董事会及时提出发展战略规划调整建议;
(三)审议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和融资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监督、检查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五)评估公司的治理状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本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召集人或过半数委
员有权提议召集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九条 本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 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
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 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并在事后补送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本委员会会议
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并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
传签等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位委员有一票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反对意见的,应将投 反对票委员的意见存档。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事项属于董事会职责范围的,应以书面形式
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审议事
项涉及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列席会议,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聘请的外部专家主要负责对会议所议事项中涉及的专
业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专业建议。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聘请的列席会议专家享有建议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自会议记录作出之日起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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