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本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本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召集人(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为使本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制度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七条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负责本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本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八条 本委员会下设内审部开展日常工作,内审部对本委员会负责,向本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二)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审核公司重大财务政策及其贯彻执行情况,监督财务运营状况,监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管理层实施财务报告程序的有效性;
(三)审核公司会计原则、方法或会计政策的实质性变更;
(四)提议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合适措施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审查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本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 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本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时,不应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本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 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本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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