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6
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以 2025 年 4 月 30 日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截至授予日,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4、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5 年 4 月 30 日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以 3.72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虹 张海燕 石之恒
时间:2025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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