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6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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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 005 号
致: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接受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开展核查工作,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名与印章真实,所有副本与正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中汽股份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证明文件等出具法律意见。
4、 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
激励计划所涉及中汽股份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
5、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所律师同意中汽股份在其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
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中汽股份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 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8、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汽股份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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