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关于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鉴证报告
国府核字(2025)第 01020001 号
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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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报告 1-2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8
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南街 9 号院 5 号楼
华瑞大厦九层 邮编 100016
电话 +86 10 64790905
关于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国府核字(2025)第 01020001 号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观想科技
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关于《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编制《2024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观想科技公
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2024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
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的
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
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2024 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编
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观想科技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募集
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本鉴证报告仅供观想科技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募集资金金额及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21]3285 号”文《关于同意四川观想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的许可,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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