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分别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会计师
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4 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与专业性
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审计的资格。2024 年度,大信事务所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及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
二、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与沟通相关事项
2024 年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大信事务所沟通协商公司 2024 年度财
务报告的审计事项,确定了审计工作计划,及时了解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在大信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与年审会计师进行了沟通,了解整体审计情况,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并协商下一步解决方案。
三、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续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为确保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及审计工作的延续性,根据大信事务所2024 年度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及执业质量,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表决后,向公司董事会提名大信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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