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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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问询函》问题 1 ......3
二、 《问询函》问题 2 ......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或“公司”或“金杨股份”)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11 月 5 日出具了《关于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020057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本所律师对上述《问询函》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已经表述的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赘述。
声明事项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述及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 《问询函》问题 1
2022 年至 2025 年 1-6 月,发行人营业收入波动增长,分别为 122,940.98 万
元、110,974.45 万元、136,458.03 万元及 73,742.60 万元;扣非归母净利润持续下
滑,分别为 8,789.07 万元、4,764.90 万元、4,315.32 万元及 1,361.36 万元;发行
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89.59 万元、-1,818.87 万元、12,059.90 万元及 6,121.78 万元,与净利润变动趋势不一致;发行人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1.89%、15.78%、9.80%及 10.46%,呈下滑趋势,主要系受到产品市场价格与原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包括镍材、钢材、铝材等。2022
年至 2024 年,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28,430.15 万元、32,574.98 万元及
43,440.19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3.13%、29.35%及 31.83%。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比克电池坏账准备单项计提比例分别为 70%、50%、20%、10%,
呈现下降趋势。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3.83 次/年、3.64 次/年及 3.59 次/
年,逐年降低。发行人存货周转率分别为 3.87 次/年、2.85 次/年及 3.45 次/年,
明显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值。2022 年末至 2025 年 6 月末,发出商品余额持续
增长,占存货余额比例分别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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