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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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杨股份”或“公司”)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本所接受金杨股份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金杨股份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金杨股份已向本所律师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为真实、完整及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金杨股份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金杨股份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之必备法律文
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金杨股份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5 年 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2025 年 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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