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3-29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
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
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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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本所 指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本律师 指 本所为本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法律意见书签
署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华兰疫苗/上市公司/公 指 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
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 指 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划/本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指 《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稿)》 划(草案修订稿)》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
性股票 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任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核心骨干员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 人民币元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
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
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2)承义法字第 00230-5 号
致: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华兰疫苗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之约定,指派万晓宇、杨军律师作为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声明或承诺而作出判断。未有相反证据,本律师将善意信任该等证明、声明或承诺。
2、本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律师仅根据自己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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