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28
证券代码:301206 证券简称:三元生物 公告编号:2025-022
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及对
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8 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决定书》”)和《关于对聂在建、程保华、于俊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9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决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责令改正决定书》主要内容
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你公司对外投资 6,000 万元持有山东沛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沛学生物)股权,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
经查,2023 年末,你公司采取收益法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时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采用的收入增长率、净经营资产增长率、折现率等指标选取依据不充分。相关取值依据仅为沛学生物所作的盈利预测,未获得进一步证据资料,未对相关取值进行详细的分析测算。
二是部分指标选取不恰当。在计算“净经营资产增加”指标时,未考虑“经营营运资本增加”和“经营性长期负债增加”等指标的影响,仅简单按照 10%
的增长率测算。另外,在计算“净经营资产增加”指标时假设的增长率是 30%,但在实际测算过程中却按 10%计算,与假设不符。
三是你公司在计算最终可收回金额时,未考虑所持沛学生物股权比例。
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2006 年)第
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决定书》主要内容
聂在建、程保华、于俊玲:
2022 年 11 月,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元生物或公司)
对外投资6,000万元持有山东沛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沛学生物)股权,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
经查,2023 年末,三元生物采用收益法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时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采用的收入增长率、净经营资产增长率、折现率等指标选取依据不充分。相关取值依据仅为沛学生物所作的盈利预测,未获得进一步证据资料,未对相关取值进行详细的分析测算。
二是部分指标选取不恰当。在计算“净经营资产增加”指标时,未考虑“经营营运资本增加”和“经营性长期负债增加”等指标的影响,仅简单按照 10%的增长率测试。另外,在计算“净经营资产增加”指标时假设的增长率是 30%,
但在实际测算过程中却按 10%计算,与假设不符。
三是公司在计算最终可收回金额时,未考虑所持沛学生物股权比例。
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2006 年)第十
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聂在建作为公司董事长、程保华作为公司总经理、于俊玲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你们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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