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独董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深圳市大族数控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本制度所称主要股东指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或持有股份不足 5%但对
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交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
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
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在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等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
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包含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 1/3 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会计专业职称或注册会计
师资格的人士)。
前款所指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
称、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
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
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
经济、财务、管理、会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九条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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