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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0 15:36:26 股吧网页版
大族数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1


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有关监管规则(以下统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符合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
关数据适用本规定;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并且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时段的,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予以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同一事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时,应当保证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告内容应当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并披露更正或者补
充公告。

第八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投资者调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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