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杜绝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有关监管规则(以下统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成部分。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移动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长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
第六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内部及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内部及外部单位人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董事会办公室尚未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
(三)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的30%;
(四)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新产品
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产品价格、
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变化,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
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
汇率、利率发生重大变化等);
(六) 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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