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迈赫股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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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年 月 日发布 年 月 日生效
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十)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协调安排办理审
计委员会日常工作事务、完成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二)有较强的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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